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白砂糖现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交易合同的正常履约,根据《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场白砂糖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制度、结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限制订货量制度、强制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
第三条 本市场及会员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制度

第四条 本市场白砂糖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及涨跌停板制度,按会员订货数量冻结其履约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同时设置合同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
第五条 保证金制度是指在交易中,会员必须按照其所订立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约定合同的履约承诺,市场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
第六条 保证金是会员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履约承诺,其额度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由本市场确定并公布。本市场在此基础上为加强风险控制管理,有权对保证金收取标准作适当调整,有权对某一或全部合同的买方或卖方单方面或双方面提高保证金,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七条 本市场现行保证金额度为不少于合同标的总额的20%,其中会员自有保证金不少于400元/吨,不足20%部分在交易前通过交易客户终端与市场办理《会员委托贷款协议书》后,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涨跌停板制度是本市场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对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指合同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规定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将视为无效报价。
第九条 为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交易风险,根据《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现货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本市场对每日交易价格最大变动额度进行限制,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会员。本市场现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150元/吨。新合同首个交易日,其价格最大变动额度是设定参考价的±200元/吨,第二个交易日自动调整为首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50元/吨。
第十条 本市场保证金制度与订货量联动管理,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非交收月份合同的会员该合同订货的自有保证金(X元/吨,X的具体金额以最新公告为准)根据单个合同双边订货量总量(N万笔)的不同,按下列标准自动调整:


单位:万笔、元/吨                


单个合同双边订货总量(N)

会员该合同订货的自有保证金(X)

N<10

X

10≤N<12

X+200

12≤N<15

X+400

N≥15

X ≥1000

    (二)交收月份合同的会员该合同订货的自有保证金(X元/吨)根据交易进度和该合同双边订货总量(N万笔)的不同,按下列标准自动调整:


单位:万笔、元/吨              


该合同双边订货总量 \ 交易进度

N<4

4≤N<6

6≤N<8

8≤N<10

N≥10

交收周

X=400

X=700

X=800

X=1000

X=1500

交收周前第二周开始

X=400

X=500

X=600

X=800

X=1000

第十一条 本市场保证金与涨跌停板联动管理,具体执行标准如下:(如没有特别注明,本办法所称保证金的“合同规定标准”指“合同规定之会员自有保证金部分”;涨跌幅的“合同规定标准”指合同推出时规定的首个交易日之后实施的价格最大变动额度(涨跌幅)。
    (一)当某合同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涨停板或跌停板收市时,则在第二个涨停或跌停当日结算时该合同保证金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50%,同时将第三个交易日的价格最大变动额度(涨跌幅)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扩大50%;第三个交易日自动实施调高后的保证金标准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如收市时未出现同方向停板,则第四个交易日开市后,自动恢复到第三个交易日调整前实行的保证金标准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
    (二)若连续三个交易日以涨停或跌停收市,本市场根据交易风险程度,有权从第四个交易日开始调高保证金至1000-2000元/吨不等,同时将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100%或更高。
当第四个交易日没有同向涨跌停,则:
1)第五个交易日开始,实施保证金恢复到最近一次调整前的水平;但是:
a、当满足“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同规定涨(跌)幅的3倍”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三)的规定执行;
b、当满足“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同规定涨(跌)幅的3.5倍”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四)的规定执行;
如果同时满足多个条件,则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五)规定,实行标准较高的一种。
2)第五个交易日收市后,在没有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三)、(四)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保证金及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进一步恢复到合同规定标准。反之,实施(三)或(四)相关条款。
    (三)当某一合约按收市结算价计算的价格涨幅或跌幅,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同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同规定涨(跌)幅的3.5倍时,本市场在达到上述条件的交易日收市后,将保证金标准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50%,同时将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50%;下一交易日收市后,在没有满足(三)、(四)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将保证金和涨跌幅恢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当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同规定涨(跌)幅的3.5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同规定涨(跌)幅的4倍时,本市场在达到上述条件的交易日收市后,将保证金标准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自动调高100%,同时将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100%。下一交易日收市后,在没有满足(三)、(四)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将保证金和涨跌幅恢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五)上述任意两种情况连续出现时,执行标准较高的一种,不作累加。
    (六)为更好地控制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本市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办理资金划出,有权选择暂时休市,详情以市场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的保证金及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管理:
    (一)当交易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成交量急剧放大、订货量连续增高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异常情况时,本市场有权对某一合同或全部合同中、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最高比例不受限制。
    (二)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本市场有权对会员自有保证金收取标准和价格最大变动额度进行调整,详情以市场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保证金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规定的,按照标准中最高的执行。

第三章 结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市场在银行开设会员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和货款结算账户,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会员于网上交易发生的价款等各项费用,并按会员号实行分户管理。会员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和货款结算账户的资金划拨在银行的监管下办理。
第十五条 本市场实行隔日结算办法,对连续两个交易日可用资金持续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三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履约保证金的会员实施强制转让。但如果出现当日最大订货合同收市时的涨跌幅大于或等于100元/吨时,为了有效控制风险,维护会员权益,本市场对所有合同实行当日结算。
第十六条 本市场只对会员进行结算,会员代理客户的结算及风险由该会员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本市场对会员履约保证金以及货款实行分户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资金、盈亏、履约保证金、手续费等明细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本市场对会员保证金存取实行审核和审批制度。跟踪会员保证金划转的实时有效性,控制风险。在会员申请办理资金划转及相关涉及会员保密业务时,必须审核会员的预留印鉴,确保会员保证金及其业务的安全性。如是受托人前往办款,须出具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 根据银行相关规定,个人会员在办理支款业务时,款项去向必须与入款来源名称一致;本市场不受理从单位账户转到个人的出款业务。
第二十条 当交易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以涨停或跌停收市、交易量或订货量急剧放大等异常情况可能导致风险时,为更好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本市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办理资金划出。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场会员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和货款结算账户的资金划拨在银行的监管下办理。


第四章 限制订货量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保本市场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本市场对单个会员实行限制订货量制度,指本市场限制会员持有的单个合同买订货或者卖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规定单个会员在单个交货期合同累计持有的买订货量或卖订货量(包括提前交收部分)均不得超过5万吨。本市场根据席位监控等措施认定多个席位号涉嫌存在关联操作关系,且因持仓总量过大等原因可能引起交易交收风险时,有权对部分或全部关联账户采取风险警示、限制开仓、强制转让、提高保证金等任何一种或全部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单个合同的最大订货量不得超过同期社会食糖需求总量,具体标准以本市场公告为准,当本市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合同总订货量上限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市场订货量采取与保证金联动的办法,具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

第五章 强制转让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本市场实行强制转让制度。强制转让是指当会员违约或本市场为控制风险认为有必要时,本市场对会员的订货实行转让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市场有权对其订货合同进行强制转让:
    (一)会员可用资金连续两个交易日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当出现当日最大订货合同收市时的涨跌幅大于或等于100元/吨,会员可用资金小于零且未能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按规定补足保证金的;
    (三)会员订货量超出规定数额的;
    (四)因违约按规定予以强制转让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本市场认为有必要时。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会员保证金不足造成的违约行为,本市场将对该会员进行提示、劝告、调整其履约保证金额度、责成会员限量自行转让合同或由本市场强制转让其部分合同。由本市场强制转让的,具体转让时间由本市场决定。强制转让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本市场不负责避免或减少被强制转让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强制转让在《会员对账单》中列明。
第二十九条 强制转让的实施以开市前会员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小于零为依据,不受开市后因价格波动导致会员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发生变化影响。
第三十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限制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持仓的强制转让被迫延时完成时,会员须继续对未能完成转让的订货量承担责任或履行交收义务。
第三十一条 因强制转让产生的盈亏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当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订货意愿或资金来源、通过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旨在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当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成交量和订货量急剧放大、会员资金异常、会员涉嫌违约、会员涉及司法调查以及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况时,本市场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报告相关情况。视情况严重程度,本市场可以对相关会员以及全体会员发出风险提示函。
第三十四条 本市场所采取的风险警示制度不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仅作为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举措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